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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对《有限合伙法案》修订

发布时间:2021-12-31 来源: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893次

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管制(ACRA)为了吸引更多基金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现正着手修订有限合伙企业法(Limited Partnerships Act),现有法规变更后将对基金有限合伙企业(fund limited partnerships)更具吸引力,并更新针对所有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的现有条文。

仅适用于基金有限合伙人的法规与相关修订内容如下:

首先,本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将在转让有限合伙人权益方面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企业的权益转让将改变有限合伙人,且不会解散合伙企业。

第二,《合伙企业法》第28条和第30条对竞争性业务的限制不适用于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第三,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其他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承担信托责任。

新加坡作为亚洲乃至世界在岸基金设立的重要场所,近年来不断引进和完善投资基金体系的设计,如可变资本公司(VCC)和现有的基金有限合伙制。保持在全球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FIIC观点:

◉ 2017年新加坡修订了《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合伙法》,以提高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所有者和控制人的信息透明度,从而保持新加坡的公司治理水平和作为值得信赖的金融中心的良好声誉。

◉ 因此新加坡的本地公司、外国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在acra中提交“控制人信息”,通常称为“受益所有人信息”。此外,新加坡本地公司必须提交匿名董事登记册。对于外国公司,需要在新加坡进行成员登记。

◉ 可以说新加坡财政部和acra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不断审查相关机制。下一步,将进一步提高新加坡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信息透明度和受益所有人信息,以减少跨境投资者滥用法律实体的行为,从而达到FATF要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

◉ 事实上受益所有权信息登记活动不仅在新加坡进行,而且在全世界都在进行。到2020年,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为受益所有人制定了信息透明度立法,包括几乎所有的离岸天堂,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马恩岛、泽西岛、根西岛、塞浦路斯、爱尔兰、卢森堡、荷兰等。

◉ 由此可见信息透明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的。然而,新加坡再次站在信息透明度和受益所有人治理的前沿,这也反映了新加坡的开放心态。对于相关的正式法律,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与您沟通。请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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